国家赋予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吸引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作者:延边州经合局发布时间:2018-03-19 15: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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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 “ 两免三减半 ” 的优惠政策。
2. 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 3 年内,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 0 年内可继续减征 15%-30% 的企业所得税。
4. 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减税后,按 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企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40% 税款。
6. 外商投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放宽外资持股比例。
7.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与同类内资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
8. 对外商设立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并适当放宽设立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