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州境内合资、合作或独资兴办各种实业和公益事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含州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投资保障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在我州境内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产品规定(下同),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所有制、行业、经营类别、投资形式、控股比例的限制,并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应得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下同),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来我州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政策,即2001年至2010年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对设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获利年度起实行3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上述企业可同地享受国家对边境地区实行的贸易优惠政策。对设在珲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按国家已定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 外商和内资企业投资兴办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内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内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外商和内资企业投资兴办的农产品深加工、储藏、保鲜及综合利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为保护生态环境,从事退耕还林(生态林一般为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八条 对外商或内资企业(包括州内企业)收购、合并、兼并州内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各企业购买、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收购、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其剩余期限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第九条 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和外商投资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州内外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兴办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外商或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其用地属州政府批准权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50%的土地出让金(不含支付集体、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下同)。也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或列入国家重点高科技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策的方式,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州内的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有税,其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及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耕地。
第十三条 州内特困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企业被租赁、收购、兼并的,其累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给予减免。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且可以继承、出让(租)、转让(租)、抵押。
第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多种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金融、国有资产出售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和国外金融机构来我州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便利条件。鼓励外商在我州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可以用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
第十九条 外商或内资企业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的,经有关部门对国有或集体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企业,资金一次性到位,并安置原企业职工就业50%以上的(下同),优惠售价50%。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500万元,按所购资产10%比例优惠递增,优惠售价最高不超过80%。投资不能一次到位的,优惠待遇按所购资产金额10%比例递减,但第一次资金到位率不得低于3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外商或内资企业收购国有或集体企业,变更产权按下限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人才、技术引进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积极引进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重点引进食品加工、医药工业、林产工业、特产品加工等方面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可采用调入、聘用、借用等方式。对引进的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大胆启用优秀人才。对引进技术人才的各种待遇,按《关于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和国内高科技人才来我州工作的暂行规定》(州办发[2001]2号)和《关于培养和引进急需人才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1]1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中高级技术人才全部免费落户口,其家属为农村户口的,免费办理农转非,
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方面,享受州内同等待遇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州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州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技术入股方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和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以及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拿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州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帮助我州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承包。按期完成合同、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由企业按项目投产当年或第二年税后利润的10%至20%另行奖励。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正常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一律按下限收费标准的50%征收。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城市配套费一律减半收取。
服务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者在申请开办公司或企业时,可委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为投资者进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理;优先保证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生活中所需的一切社会服务。
资金引进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凡引进州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分别按到位资金的1%或1.5%奖励给中介人,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部门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已颁布而本优惠政策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本优惠政策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新制定的政策,优于本政策的部分,按国家或省制定的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由延边州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